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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应进德以修业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周克非
2006-10-30
君子应进德以修业
——浅谈当代中国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以及律师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内在要求。子曰:“君子进德修业。”虽然这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需要而推出的治国理念,但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这句话蕴涵着新的时代意义。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蕴涵着政治素养、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三个方面。
一、当代中国职业律师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律师,顾名思义,乃“法律之师”,没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没有律师职业的出现。同样,没有律师职业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法律与政治同为上层建筑,法律是国家政治高度发展的产物和表现。在法治社会,法律和政治逐步从形式和内容上走向一致。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条件,而法治同样是民主政治的延伸和保障。律师是政治文明的产物,有法治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当代中国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代中国律师职业道德,首先必须具备的就是不断提高的政治素养。
 
当前,当代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政治素养,就是要保持政治敏感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党和国家关于律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坚持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根本属性,确保律师职业道德始终属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为社会主义律师事业服务。
二、当代中国职业律师应当具备相当的道德修养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部分,既具有传统的历史继承性,又具有鲜明的时代创新性。它作为中华文化的元素,在每个华人的血液中流淌,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规范着每个中国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以法律为工具的当代中国职业律师,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今天,应当具备“仁、义、礼、信”的基本道德修养。
仁,就是仁慈、仁爱。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服务者的律师,承担扶危济困的法律援助责任,就是“仁”的具体表现。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财物。这些规定明确了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反映了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社会基本原则,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当代中国职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
 
义,指思想行为适宜,符合一定的标准。义是衡量人们思想行为的准绳,古人云:“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中国传统道德历来是倡导推崇“见义勇为,见利恩义”,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律师是社会法制进化的产物,始终与社会经济交织在一起,社会经济的进步,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后,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律师执业较之前更有可能获得丰厚的回报。面对金钱的诱惑,部分律师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走上了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歧途,沦落为金钱的奴隶。长此以往,律师公平与正义的职业秉性,将会被利益所淡化甚至替代。当代中国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应当与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相一致,应当“以见义忘利为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律师正义的本质。
礼,指礼节、礼貌、礼仪等方面的要求,只有凡事以礼而行,对人恭敬和顺,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律师代表的是法律职业的精英,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故律师之礼,理应反映法治文明,博取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因此,律师应当彬彬有礼,温文尔雅,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精神。一个国家的律师礼仪程度是反映该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文明的“晴雨表”,也体现了整个社会文明的状况。因此,律师礼仪作为一种律师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律师形象、树立律师权威、维护律师职业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
 
信,就是诚实,不欺,在人类道德体系中可以说是个根本性的范畴。子曰:“信为人之本,人无信而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说明“信”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律师诚信有利于实现法的正义。律师诚信就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承诺那些能办到的事,不遗余力去争取当事人要求的合理合法的结果,是律师诚信的具体表现。只要是不违法,不违规,律师代人办事,都要急人所急,为人解难。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是不可讲假话,不可讲大话,不可许诺自己办不到的事,更不可为钱去办违法的事,甚至去害人害已害国。当代中国职业律师,应当依法办案,诚信执业,这是一个律师执业的良心底线,是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三、当代中国职业律师应当具备必不可少的法律素质
律师既然是“法律之师”,具备法律素质是其最基本的要求,从律师职业道德层面而言,法律素质就是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当代中国法律意识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确立当代中国法律意识,必须首先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使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
“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还要求在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处于最高的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的唯一和最终的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都有权自由行使,法律禁止社会主体做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得行为。
当代中国律师应当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坚定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不畏权势,抵制诱惑,才能真正成为“法律的代言人”,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当代中国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是当代中国律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当代中国律师只有植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沃土之中,汲取精华,才能真正体现当代中国律师的品格。弘扬当代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必将为中国律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作者单位: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